索引号:
SY0024784891202400074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教育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发文字号:
沪崇教〔2024〕15号
成文日期:
2024-04-02
发布日期:
2024-04-3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校,各消防救援站:
现将《崇明区学校消防指导员聘任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崇明区学校消防指导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崇明区消防援救支队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2024年4月2日
附件
崇明区学校消防指导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崇明区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崇明区学校消防指导员聘任与管理制度,发挥消防指导员职能作用,切实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广大师生消防安全意识,根据《教育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幼儿园、托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消防指导员的聘任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指导员,是指由区消防救援支队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消防指导员职务,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演练等工作的人员。
消防指导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
第四条 学校消防指导员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共同牵头,学校及消防指导员派出单位参与的方式进行。各单位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区教育局和区消防救援支队制定学校消防指导员聘任与管理的要求,统筹指导本区学校消防指导员工作有序开展。
(二)区教育局和区消防救援支队做好辖区内学校消防指导员的推荐、聘任、培训、考核、评价、奖励等管理工作。
(三)各消防救援站推荐或者委派符合条件的消防指导员人选,督促、指导和支持消防指导员有效开展工作。
(四)学校为消防指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充分发挥消防指导员的作用。
建立由教育局、消防救援支队共同牵头并参加的学校消防指导员工作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统筹指导各学校、各消防救援站开展学校消防指导员工作。
第五条 消防指导员履职期间协助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推动消防安全法规的学习宣传,参与制订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协助学校创新消防安全教育内容和形式,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2课时消防安全教育任务,提高消防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参与消防安全检查。参与学校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每年在任职学校参与或者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不少于2次。
(三)开展教职员工消防安全技能培训。针对不同学校的消防设施、建筑、师生消防安全意识等特点,组织教职员工开展基础消防设施使用、组织人员疏散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每年在任职学校参与或者指导学校教职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不少于1次。
(四)指导消防安全演练。指导学校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工作,每年在任职学校指导不少于1次以消防安全为主题的师生参加的疏散逃生、初起火灾扑救等方面的演练。指导消防安全演练可结合师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教职工消防安全技能活动进行。
(五)指导学校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协助学校制订、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措施,明确各级各类人员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学校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六)指导、协助学校履行消防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消防指导员的选聘
第六条 派出单位应遴选、推荐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消防指导员: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有较丰富的消防专业知识与实践经历,从事消防工作3年以上。
(三)身心健康,热心教育工作,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身心特点,关心学生健康成长。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退休人员也可以经推荐担任学校消防指导员。
第七条 区教育局和区消防救援支队是聘任消防指导员的工作组织单位,从供给侧、需求侧分别承担聘任工作职责:
(一)教育局统筹区内学校,明确消防指导员的聘任需求,会同区消防救援支队协商制定消防指导员聘任计划,共同审核确定各学校消防指导员推荐名单,优先为薄弱学校配备、配强消防指导员。
(二)区消防救援支队统筹区内各消防救援站,建立消防指导员人员库,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库并动态调整。
学校在区教育局的指导下开展消防指导员选聘工作,消防指导员由学校与推荐名单中的受聘者按照就近原则实行双向选择。
经聘任后的消防指导员名册由各学校、消防救援站各自报送教育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备案。
第八条 本区每所学校应配备至少1名消防指导员。对师生人数多、消防设备复杂的学校,可根据需要聘任2名消防指导员。
根据工作需要,1人可以兼任不超过5所学校的消防指导员。
第九条 学校聘任消防指导员,应订立聘任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管理与保障等相关内容,并向消防指导员颁发聘书。
消防指导员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以续聘。学校已聘任的消防指导员因派出单位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应及时报告,由区消防救援支队在30日内重新推荐或者委派,教育局或者学校重新聘任。
第三章 消防指导员的管理
第十条 区消防救援支队应定期对消防指导员开展培训,制定消防指导员培训方案。培训应包括消防安全法规、教育法律政策及教育心理学、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
可结合实际,探索开展消防指导员集体备课、教案研讨、公开课观摩等新型培训模式,提高消防指导员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区教育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协商形成消防指导员工作机制,对消防指导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要求等进行规范,制度化保障消防指导员参与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及时性、有效性。
各消防救援站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派出的消防指导员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鼓励、支持其履职尽责。
消防指导员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聘任协议,主动参与学校工作,积极参加培训,定期到校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应将支持消防指导员履职纳入整体工作规划,主动向消防指导员介绍学校有关情况,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消防安全服务需求并及时向消防指导员反馈,配合消防指导员做好相关工作。涉及到消防指导员履职的会议、活动,应事先与消防指导员沟通,并通知其参加。
学校应结合实际为消防指导员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宜结合学校实际在学校内设置“消防角”等场地,配备部分消防器材以便学校消防指导员为广大师生讲解消防安全知识、演示消防器材使用等内容。消防指导员在学校履职的工作经费由学校保障。
消防指导员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职责等应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公示。
第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消防指导员工作评价制度,按年度对消防指导员工作作出评价。
学校对消防指导员进行评价时,应听取教职工、学生意见,对消防指导员的工作效果、工作质量、师生满意度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并将结果报送教育局,由教育局反馈消防救援支队。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站应将担任消防指导员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明确为考核内容,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以及消防指导员的述职报告等应一并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附加加分项。
第十五条 区教育局会同区消防救援支队定期对本区消防指导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消防指导员,应予以表彰、奖励或者会同派出单位联合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各教育培训机构消防指导员聘任及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