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崇明区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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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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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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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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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4〕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4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24〕10号)等文件精神,就崇明区落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中小学入学,未被民办中小学录取的,以本市户籍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比如同属人户一致类,即排在此类靠后)为原则。

2.人户分离按照统筹安排的原则。如登记入学的学生数小于或等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按照“就近对口入学”的原则,安排学生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如登记入学的学生数大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按照“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再统筹安排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入学。

3.政策优待对象同类排序优先原则。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在有学额情况下,同类排序优先。

二、排序细则

1.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且户主为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

如对口招生区域内“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登记入学适龄儿童网上报名公办小学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将按照取得房屋产权时间先后排序安排入学,额满为止,超过部分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经第一批公办小学验证和已分配入学,尚有余额时,报民办小学未被录取的,按照取得房屋产权时间先后再次排序,额满为止。超出部分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初中参照执行。

2.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地址与户籍地址不一致,居住地产权人为学生父母或本人,并拥有全部产权。

3.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且户主是其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4.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地与其父母的租房地址相一致,且居住地址与户籍地址在不同乡镇。

5.其他情况。

以上情况均要根据居住地学校学额情况和学生实际居住年限的长短等因素在区域内统筹安排,在同一地址居住户内三年内原则上只有一次同校入学机会(多孩除外),同时还须经过区教育局审核。

家长须向验证学校提供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房产证、《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三、有关说明

1.居住地登记入学适用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并在2024年4月28日之前办理人户分离登记,持有《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

2.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

3.当居住地登记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超过对口学校计划招生人数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4.本办法适用于2024学年一、六年级新生入学。

 

                             崇明区教育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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