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中小学兼职教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1-01-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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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SY0024784891202100008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公开主体:

    区教育局

  • 发文字号:

    沪崇教人〔2021〕1号

  • 成文日期:

    2021-01-12

  • 发布日期:

    2021-01-22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校、成人学校、直属单位:

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兼职教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20〕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兼职教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2021112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 

沪教委人〔2020〕52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兼职教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18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体艺〔2017〕7号),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兼职教师管理,提高中小学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中小学教育改革发展,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兼职教师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兼职教师管理指导意见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上海市中小学兼职教师管理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18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体艺〔2017〕7号),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兼职教师管理,切实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支持、鼓励和规范中小学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积极推动学校特色课程实施,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升,落实实践育人、学科育人和创新育人,推进中小学教育改革发展,现就中小学兼职教师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上海市公办高中、初中和小学。

二、人员条件

兼职教师是指被中学选聘,兼职担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特定专业课或者学生素质拓展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身心健康,举止文明;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遵守学校教师的管理规定;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水平,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在相关行业领域(如体育、艺术等领域)有较高知名度;

(三)具有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业务基础扎实;

(四)初次选聘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视学校需求而定。

三、招聘程序

面向社会招聘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招聘程序。基本程序是:

(一)学校根据需要,向教育主管部门申报招聘计划,并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招聘条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从业资格审查、能力考核;

(三)学校确定拟聘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学校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工作协议,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应明确兼职教师管理部门,负责选聘兼职教师工作的组织实施。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学校应对其进行教学规范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四、组织管理

(一)学校应加强对兼职教师的管理,将兼职教师纳入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制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合理规划兼职教师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学校要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工作协议应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协议期限应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一学期。

(二)学校要制订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加强考核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并将在职人员兼职任教情况及时反馈其人事或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应及时解约。

(三)学校应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坚持“谁招聘谁把关,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教学研究等。

(四)兼职教师应以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约束自己,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五)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将中小学兼职教师工作纳入教师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加强对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并指导学校合理支付兼职教师相应报酬。

(六)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开展在岗培训。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兼职教师的培训和统筹协调。

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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