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3231202400020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轻工纺织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经规〔2024〕2号
成文日期:
2024-10-28
发布日期:
2024-11-15
生效日期:
2024-01-01
失效日期:
2028-12-31
为贯彻落实本市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相关要求,根据上海市《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运〔2024〕302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对于工业稳增长的重要杠杆作用,充分调动各乡镇、集团(园区)发展工业的积极性,稳住工业经济大盘,制定《崇明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管理办法》的支持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围为本区18个乡镇,生态企业集团、长兴企业集团(长兴产业基地、富盛开发区)、东滩建设集团、生态城建集团、现代农业园区,以及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
二、《管理办法》的支持内容有哪些?
1.产值增幅奖励:对各乡镇、集团(园区)当年度在地规上工业企业总产值总量同比上一年度增长的,增幅在10%(不包含)以下、10%—25%(不包含)、25%-50%(不包含)、50%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2.产值增量奖励:对各乡镇、集团(园区)当年度在地规上工业企业总产值增量占全区产值增长的乡镇、集团(园区)增量总和的比例,在3%(不包含)以下、3%—10%(不包含)、10%—20%(不包含)、20%—30%(不包含)、30%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3.降低工业企业生产要素成本:对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度总产值达到0.5亿元以上并保持增长的重点企业,给予企业生产要素成本的补助,企业当年度工业总产值在0.5亿元-1.5亿元(不包含)、1.5亿元-3亿元(不包含)、3亿元-5亿元(不包含)、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4.弥补工业企业亏损困难:对经认定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规上工业企业发生首年次亏损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当年度亏损总额不超过3%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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