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3231202400030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经规〔2024〕1号
成文日期:
2024-10-24
发布日期:
2024-11-13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为保持商业政策的延续性,更好发挥政策工具箱作用,以此推进本区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崇明区关于推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
一、《实施办法(试行)》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草案)》总体参照了《关于崇明区促进商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崇经规〔2021〕6号)、《崇明区促进商业发展财政专项支持资金的实施细则》(沪崇经规〔2022〕3号)文件的框架和部分条款内容,结合本区实际作适当调整。全文共分:支持对象、管理部门、支持内容、申报通知、办理流程、附则6个部分。
二、《实施办法(试行)》起什么作用?
将进一步推进本区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高品质商业落地培育,促进商业市场释放新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助力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三、《实施办法(试行)》对夜间经济的支持情况?
对成功申报并获得市商务委授予的“夜上海特色消费示范区”、“夜上海特色商业培育试点”等称号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各乡镇在地标性夜生活集聚区、水岸夜生活体验区和园区、商圈、景区等自有区域内选点开展夜间经济活动,被区级部门评定为“夜间经济活动特色点”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实施办法(试行)》对品牌经济的支持情况?
1.支持老字号品牌引进。对新引进国家级、市级“老字号”称号的经营主体,入驻平稳运营满一年以上,同时签订不低于3年租赁协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支持崇明自主品牌引领建设。对一次性集结30个以上崇明自主品牌拓展崇明优质商品上行渠道的统一运营主体,且平稳运营满一年以上,给予10万元补贴,分三年按40%、30%、30%比例拨付。
3.支持崇明自主品牌跨界融合发展。对五星级民宿、大型酒店、AAAA级以上景区景点等场所内设置崇明好物专区、专柜,融合打造“崇明好物+民宿”、“崇明好物+酒店”等多场景购买崇明好物“新场所”,并集结10个以上崇明自主品牌或100个品类商品的经营主体,经区级有关部门挂牌开业后平稳运营满一年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
4.支持上海礼物品牌优选店创建。对新荣获“上海礼物品牌优选店”称号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支持品牌连锁化经营。对新引进经营主体,并当年设置达5家及以上营业网点规模的,从第6家起(包含第6家)每新增一家网点,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现有5家以上经营网点的品牌连锁经营主体,在本区进一步拓展经营网点规模的,每增加一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总部注册在本区的连锁经营品牌企业发展连锁门店达到30家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10万元。
6.支持早餐工程建设。对创建区级早餐示范点的新增网点,每家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对提升改造区级早餐示范点的存量网点,每家给予2万元资金扶持。
五、《实施办法(试行)》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营主体,可以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乡镇经济发展部门、集团(公司)企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二)初审。所属乡镇(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联审。区经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召集评审会议、征询意见进行联审。其中在支持特色街区等建设中,可由区经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共同进行评审认定。
(四)公示。经联审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核实。
(五)终审。经联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报区政府,通过后按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六、《实施办法(试行)》的印发时间?
该《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24年10月24日由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联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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