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规范性文件专栏 / 乡镇委局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崇明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4-10-30 15:36

浏览

【字体:
  • 索引号:

    SY0024783231202400017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轻工纺织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 发文字号:

    沪崇经规〔2024〕2号

  • 成文日期:

    2024-10-28

  • 发布日期:

    2024-10-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崇明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上海市崇明区统计局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

崇明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本市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相关要求,根据上海市《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运〔2024〕302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对于工业稳增长的重要杠杆作用,充分调动各乡镇、集团(园区)发展工业的积极性,稳住工业经济大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工业高质量发展是指各乡镇、集团(园区)按照在地口径的规上工业总产值实现的增长。

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区财政通过市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用于鼓励促进本区工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及本区的产业政策,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工作小组由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组成。

区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工业稳增长工作,确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落实规上工业总产值总量完成情况的核算、评价等工作,并按实际完成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乡镇、集团(园区)和工业企业进行奖励。

区统计局负责按照在地口径对半年度、年度各乡镇、集团(园区)规上工业总产值总量完成情况进行核算,负责提供本区工业增加值完成情况。

区经委负责按照各乡镇、集团(园区)规上工业总产值总量和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完成情况,编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奖励拨付方案,开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转移支付测算和下达资金,指导推进绩效管理工作。

各乡镇、集团(园区)负责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制定本辖区资金管理办法,负责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条件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支持对象和范围)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围为本区18个乡镇,生态企业集团、长兴企业集团(长兴产业基地、富盛开发区)、东滩建设集团、生态城建集团、现代农业园区,以及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

第六条(支持内容和标准)

在全区工业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市级转移支付奖励资金实际拨付额度(区级不予留存),按照乡镇、集团(园区)在地规上工业总产值总量和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完成情况给予分配奖励。

1.对乡镇、集团(园区)产值增幅奖励

对各乡镇、集团(园区)当年度在地规上工业企业总产值总量同比上一年度增长的,增幅在10%(不包含)以下、10%—25%(不包含)、25%-50%(不包含)、50%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2.对乡镇、集团(园区)产值增量奖励

对各乡镇、集团(园区)当年度在地规上工业企业总产值增量占全区产值增长的乡镇、集团(园区)增量总和的比例,在3%(不包含)以下、3%—10%(不包含)、10%—20%(不包含)、20%—30%(不包含)、30%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3.对重点工业企业“一企一策”奖励

(1)降低工业企业生产要素成本。对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度总产值达到0.5亿元以上并保持增长的重点企业,给予企业生产要素成本补助,企业当年度工业总产值在0.5亿元-1.5亿元(不包含)、1.5亿元-3亿元(不包含)、3亿元-5亿元(不包含)、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2)弥补工业企业亏损困难。对经认定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规上工业企业发生首年次亏损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当年度亏损总额不超过3%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根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结余资金用于支持相关乡镇、园区推进船舶海工产业集群发展。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执行

第七条(预算编制)

区经委按照各乡镇、集团(园区)和工业企业在地规上工业总产值预测完成情况,编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包含上年度清算资金和当年度预拨资金),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经委提出的年度预算计划,确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预算规模。

第八条(预算执行)

区经委根据各乡镇、集团(园区)在地规上工业总产值总量和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实际完成情况,测算奖励资金,制定奖励资金拨付工作方案。每年8-9月,根据当年上半年度规上工业总产值总量完成情况,对有增长的乡镇、集团(园区)和工业企业按不高于支持标准的70%,测算预拨奖励资金。下一年2-3月,根据上年度规上工业总产值总量实际完成情况,制定上年度奖励资金拨付工作方案,并结合预拨情况进行清算。

区经委根据资金测算情况,提出奖励拨付方案,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区对乡镇、集团(园区)转移支付将奖励资金下达至各乡镇、集团(园区)和企业。

第九条(资金使用)

各单位的专项转移支付奖励资金由各乡镇、集团(园区)根据本辖区内工业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奖励,确保落实到企业,用于支持工业发展,包括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优化工业营商环境、“一企一策综合支持包”等。各乡镇、集团(园区)应根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本单位资金奖励拨付工作方案,并报备区工作小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不得与企业缴纳税收挂钩,不得给予异地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得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绩效管理)

区经委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区工作小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奖励资格,区财政局收回已下达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