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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1-29
生效日期:
2024-11-29
失效日期:
2024-12-05
为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新时期强化投资 促进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政策措施》、《关于坚持对标一流 持续优化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委结合本区实际,在前期广泛调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崇明区关于支持建筑类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工作需要,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24年12月5日。
联系人:徐刚,电话:69614908;
电子邮箱:cmjsgl@126.com,邮编:202150;
来信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崇明大道8188号2号楼604室。
附件:《崇明区关于支持建筑类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崇明区关于支持建筑类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草案)
为加快推动崇明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积极培育具有高资质等级和综合竞争力的建筑类企业,强化建筑业队伍建设,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对象
符合本区建筑产业发展导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依法设立在本区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建筑类企业,包括投资建设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建筑咨询企业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类企业不得申请本意见中的政策及奖励:
(一)申请前两个年度内,企业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且负有责任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存在弄虚作假、转包或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恶意欠薪、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企业。
二、支持内容
(一)鼓励引进高资质企业
积极引进新企业。对新设立的建筑类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奖励;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给予不超过500万奖励;建筑服务类企业,甲级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同时具有多项建筑业资质的新落户建筑类企业,按最高资质、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已具有上述所列资质的本区建筑类企业与其他企业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资质等级相同的新企业不能享受该奖励。
(二)培育发展“建筑强企”
1.鼓励资质延续。为鼓励高资质企业做好资质延续,对高资质企业资质延续合格的,可参照鼓励引进高资质企业奖励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2.鼓励资质提升。鼓励建筑类企业提升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建筑服务类企业,首次晋升为甲级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工程设计综合类企业,首次晋升为甲级资质,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专业承包企业,首次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建筑类企业已获得本办法“鼓励引进高资质企业”政策支持的,不得申请同等级的“鼓励资质提升”政策;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提升仅给予一次奖励;建筑类企业已获得“鼓励引进高资质企业”政策支持,其后再取得更高级别资质的,以补差额原则进行支持,即按照最高级别资质的支持标准补足差额。
3.鼓励生态保护。鼓励建筑类企业注重生态保护。提升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无废城市”建设、资源材料高效利用等水平。对主营业务收入不足2000万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2000万元起不足5000万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5000万元起不足1亿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1亿元起不足5亿元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5亿元起不足10亿元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10亿元起不足15亿元的,给予不超过800万元奖励;15亿元起不足20亿元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
4.强化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优化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举措,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支持力度,按照《关于在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的通知》(沪建招﹝2023﹞6号)精神,对于通过“联合体/分包”参与项目的中小企业,给予该企业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扶持。
5.鼓励促就业稳增长。鼓励建筑类企业促进本区就业。按照建筑类企业吸纳本地就业人数、以工代赈实名制务工人数等给予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对于建筑类企业实现年度稳增长的,按照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1000万,给予企业不超过50万元奖励。
6.鼓励培育引进人才。鼓励企业加大对工程建设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新增建筑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注册人员、建筑类高级职称人员,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人的奖励;新增建筑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注册人员、建筑类中级职称人员,给予企业不超过5万元/人的奖励。
(三)推进优质工程建设
鼓励企业创先争优。对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给予获奖企业每项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获得白玉兰、申安杯、市优质工程等市级奖励,给予获奖企业每项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建设工程“文明工地”“优质结构”“绿色工地”等,给予获奖企业每项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区级建设工程“文明工地”“优质结构”“绿色工地”等,给予获奖企业每项不超过80万元奖励。
(四)推动企业科技创新
1.推动建筑领域转型升级。对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究、获得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认证的,或对推动自动化流水线、智能化装备等技术在项目中应用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建筑类企业科技创新、技术升级,或推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运用,进行行业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等,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鼓励建筑企业积极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对建筑师负责制项目给予相关参与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绿色低碳补贴。推进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着力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参照《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对经过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核通过,在本市符合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的项目,给予相关参与企业每项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3.科技进步奖励。建筑类企业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工法或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等,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工法或参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等,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项目获评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等,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获评上海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等,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三、附则
(一)本政策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
(二)支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政策支持,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资格并追缴资金。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支持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本支持政策条款如与本区其他支持政策条款重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五)本支持政策由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六)对符合支持范围,投入大、产业带动强、预期产值大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经区政府同意,可研究制定专项支持政策。
(七)各乡镇(园区)可在本意见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