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的许可(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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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索引号:
SY002478171020200004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建管〔2020〕25号
成文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5-14
生效日期:
2020-05-14
失效日期:
2025-05-13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消除建设工程管理盲区,完善建设工程管理网络,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有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区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职责,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进一步明确本区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本区建设工程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在区建设管理委的综合协调下,各乡镇、园区(公司)、相关委、办、局和专业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工程的立项情况、规模和专业特点,共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所谓分级管理,是指区建设管理部门和各乡镇、园区(公司)、相关委、办、局及各专业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按照立项和项目规模,对建设工程实施分级管理;所谓分类管理,是指建设、水务、绿化市容、交通港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防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各类专业建设工程特点,实施分类管理。
二、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一)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固定资产投资类建设工程;
(二)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三)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
(四)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非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
(五)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限额以下项目及未纳入本实施意见监管的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的乡镇、园区(公司)、相关委、办、局直接实施质量安全等管理。具体有:1、投资额100万元以下项目;2、投资额超过限额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土地整治、强征拆除、村庄改造、美丽乡村建设、林地设施建设、村级河道治理、廊道及景观项目、农业设施项目、休闲旅游项目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集中居住用房,其中多层住宅由区建设管理委负责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管等事项,建成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平移住宅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私人住宅装修、农民自建住房和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三、职责分工
(一)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全区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及综合协调管理。并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初步设计审批(除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外)、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综合竣工验收等事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本区立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包括由区水务局、区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民防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事项);
2、装饰装修工程;
3、非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
4、居住类房屋中拆除重建、加高加层和增加面积的工程。
(二)区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水务、海洋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开工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参与水利、海洋、供水排水等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海洋、供水排水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工程报建后的全过程建设管理。
(三)区绿化市容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本区园林绿化的报建、招投标监督管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对本区单位和居住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绿地设计方案审核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使用市、区二级国有资金建设的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建设和日常养护;负责对使用市、区二级国有资金的环卫设施维护工程建设以及景观灯光、户外广告、店面招牌等市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区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房屋拆除工程的报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开工审核、竣工备案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会同区建管委、区规划资源局等部门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组织联合验收。
(五)区交通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河港口、内河航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审批、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参与公路、城市道路、内河港口、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区管公路、城市道路、内河港口、航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工程报建后的全过程建设管理。
(六)区民防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参与本区防空需要的审核;协助上述工程的专业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等事项办理和日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助对兼顾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兼顾设防工程)的防护质量监督。
(七)各乡镇、园区(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委办局: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落实专职人员,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行使对辖区内和本部门建设项目的管理职能。配合区建设管理部门和各专业管理部门对10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实施监管,并对限额以下项目及未纳入本实施意见监管的其他建设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等管理。
落实工程巡查、发现和报告制度,并有责任制止辖区内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务必及时消除各类安全质量隐患,如在负责直接监管项目中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瞒报各类违章建设工程的,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指标。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相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和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组织保障。各乡镇、园区(公司)、相关委、办、局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完成本部门的职能调整,明确具体执行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保证部门和人员落实,实现安全质量监管全面、有效覆盖。
(二)及时调整相关管理标准和配套文件。各相关部门按照管理分工和建设工程不同特点,及时调整配套的标准和实施细则,明确管理程序和管理要求,保证各类建设工程的管理部门、管理流程、监管方式和质量安全标准形成体系,确保项目管理有力有效。
(三)建立综合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协调,形成管理合力,强化信息交流,建立工程巡查、发现和报告制度,实现管理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各类违规行为,消除各类安全质量隐患。
五、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由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交通委、区民防办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明确崇明区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崇府办发[2013]22号)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