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526020190012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公开主体:
区国资委
发文字号:
沪崇国资委〔2019〕91号
成文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19-10-1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管国有企业:
《关于推进崇明区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已经区国资委党政班子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15日
关于推进崇明区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本区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企业规范运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树立企业良好品牌,根据《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沪国资委办〔2019〕85号)精神,结合本区国有企业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总体部署,以促进本区国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国有企业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为目标,以增强信息公开的主动性、规范性和时效性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本区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努力打造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的法治国企、阳光国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区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推动本区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2、内容真实准确。确保本区国有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积极稳妥推进。立足回应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切,积极探索本区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有效工作途径,坚持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4、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建立本区国有企业信息公开责任制。本区国有企业作为本企业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区国资委负责对区管国有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区管国有企业负责对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区管国有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有关监管单位依照本意见对委托监管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主要任务
1、全面梳理企业信息公开要求。本区国有企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结合本企业性质和所处行业特点,全面梳理对不同企业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本区国有企业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按有关规定公开。
2、依法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本区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企业重大项目招标情况;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法定代表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3、严格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本区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企业对外公开信息的形成、审查、批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和归档要求,规范有序地公开企业信息。
4、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重视加强本区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和程序,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信息公开的其他禁止性规定。
5、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认真开展本区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风险评估工作,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结合企业实际,研究确定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边界范围,依法界定本企业不予公开(豁免公开)信息内容。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6、完善信息公开载体和形式。企业应当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的信息选择企业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新媒体、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也可通过企务公开栏、职代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方式方法进行公开。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本区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信息公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一名企业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地部署推进有关工作。
2、健全工作机制。本区国有企业要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牵头部门和主要职责,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事务。信息公开工作牵头部门应与企业其他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3、提高队伍素质。本区国有企业要加强信息公开教育培训和业务研究,不断增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强政策把握能力、信息发布能力、解疑释惑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不断提高主动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4、重视宣传引导。区国资委及有关监管单位要加强对本区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经验交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各国有企业要加强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主动公开意识。
5、强化监督问责。区国资委对本区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导,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意见适用于本区区管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及委托其他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
本意见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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