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5-02-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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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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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5-02-07

20251月修订)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机构信息:包括机构职责、领导分工等。

制度依据:包括政务公开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

财政信息:包括局机关与下属单位预、决算信息。

计划总结:包括规划资源专项工作总结等。

许可和处罚:包含双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信息等行政许可、处罚的检查结果等。

建议提案:包括我局承办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提案和建议的答复信息。

政府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发文等法定公开内容。

解读回应:包括政府政策文件的文字、图片、视频解读和近期热点事件的回应情况等。

公众参与:包括重大决策目录、意见征集、意见反馈情况等。

重点领域:包括如重大工程、社会公益、公共资源等领域的规定应当公开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

权责清单和服务事项:包括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等。(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一站式公开)

其他事项:包括依申请转主动公开信息、便民信息、意见征集、公示公告等。

二、编排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名称、发文字号、内容描述、生成日期、索引号。

索引号构成如下:SY-734548147-02020-00000

(一)SY代表索引。

(二)第1-9位数字为单位代码。

(三)第10-14位数字为年份代码。

(四)第15-19位数字为流水号代码,由“1”开始从小到大按照录入先后顺序自动生成。

三、主动公开的获取方式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上海崇明”门户网站(http://www.shcm.gov.cn/);

2、“崇明规划资源”新媒体;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本机关承诺少于20个工作日的,按照相关规定或者承诺的时限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的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办公地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97号

办公时间:9:0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1-69612210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97号(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02150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上海崇明”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上海崇明”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等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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