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374120210003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崇财金〔2021〕4号
成文日期:
2021-08-26
发布日期:
2021-08-27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崇明为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住所的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调整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部分变更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沪金融办〔2013〕225号)、《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申请受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金融办〔2015〕135号)规定,经审核,现对你公司申请变更住所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住所由“上海市崇明县长兴乡凤西路74号10幢3楼”变更为“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凤蓉路495号1层”。
请你公司在收到批复后三个月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特此批复。
上海市崇明区财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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