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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2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一、条款内容
加快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拨付。对符合各类扶持补贴政策条件的项目及时拨付;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拨付项目资金,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二、支持对象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崇明区内。
2.近3年无违法违规或不良信用记录行为。
3.符合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功能定位,且满足各类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企业。
4.列入区委、区政府重大项目和实事工程项目且建设周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
三、申报流程
企业向所在园区(经济开发区)或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申报,由相关园区(经济开发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四、主管部门
本细则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明区全力防控疫情支持和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崇府规〔2020〕1号)同步实施,有效期暂定为2020年1月24日至4月30日,由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材料受理地址:崇明大道8188号行政办公中心2号楼807室。
联系人:徐俊 电话:69613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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