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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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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2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一、条款内容
给予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补贴,对小额贷款公司低于10%利率的贷款业务给予5%的利率补贴。
二、支持对象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崇明区内。
2.已获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并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年,近3年无违法违规或不良信用记录行为。
3.在政策有效期内为本区受到新冠肺炎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低于10%利率的贷款业务。
三、支持标准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贷款业务,每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5%的利率补贴。
四、申报材料
企业在贷款发放到位后三个月内提交申报资料:
1.小额贷款公司和贷款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正本及复印件;
3.小额贷款公司对账单和企业借款到账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主管部门
本细则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明区全力防控疫情支持和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崇府规〔2020〕1号)同步实施,有效期暂定为2020年1月24日至4月30日,由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材料受理地址:崇明大道8188号行政办公中心2号楼829室。
联系人:石慧 电话:69613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