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鼓励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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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索引号:
SY002478374020190058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公开主体:
区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崇财金〔2018〕3号
成文日期:
2018-08-15
发布日期:
2019-01-01
生效日期:
2019-01-01
失效日期:
2024-12-31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9号)、《关于印发<本市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目的意义
进一步改善本区营商环境,通过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积极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挥资本市场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经营能力、规范治理水平,为本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做出更大贡献。
二、扶持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首次在境内公开市场(IPO)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实现“借壳”上市后迁入本区的企业,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上海市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股交中心)成功挂牌交易的企业。
三、扶持内容
(一)对企业在境内公开市场(IPO)上市给予一定奖励。对启动改制程序,在境内公开市场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600万元。
(二)对实现“借壳”上市,并且上市企业迁入本区的,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600万元。
(三)对启动改制程序,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对其申请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由新三板转到境内公开市场(IPO)上市成功的,给予企业差额补贴至600万元。
(四)对在市股交中心实现挂牌的企业(指E板、N板),其申请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申请流程
(一)企业申报。拟开展改制上市、新三板挂牌或股权托管转让的企业应向所在注册地乡镇或园区提出申请,所在注册地乡镇或园区收集整理相关申报材料后,报送区财政局进行备案。
(二)资金申请。企业成功上市进入新三板或股权托管中心交易平台后,将申请财政扶持的相关资料报所在乡镇或园区,由所在乡镇或园区转报区财政局。
(三)材料核实。区财政局根据上报的资料进行复审,并函询区经委、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对报送材料真实,符合条件的,根据政策规定由区财政按相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申请所需材料
(一)企业所属乡镇(园区)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境内公开市场上市、新三板或市股交中心挂牌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中介费用汇总表、规费汇总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材料
六、资金来源及拨付方式
(一)根据本管理办法所发生的扶持资金,其资金来源除市级财政补助以外,剩余部分由区和企业所属乡镇(园区)分担,分担比例为区级80%,乡镇(园区)20%。
(二)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先行垫付,待年终财政体制结算时,同乡镇(园区)按分担比例进行清算。
七、服务和监管
(一)区财政局会同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拟改制上市、新三板挂牌或股权托管转让备案的企业,加强事前监管服务,规范其经营行为,避免出现不良违规纪录。为进入辅导期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实施全方位跟踪服务,主动为企业改制上市排忧解难,积极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各乡镇(园区)根据申报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成长空间,切实做好推荐和转报工作。区财政局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经查实将依法追回扶持资金,予以通报,并纳入诚信系统。
(三)各乡镇(园区)加强所属企业在改制上市、新三板挂牌或股权托管转让过程中的服务工作,并负责做好后续跟踪管理工作,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和扶持作用,可结合实际,与所属企业签订相关细则或协议。
八、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之后成功上市挂牌企业适用本办法。期间如有新的规定出台,以新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