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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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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8-2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曹婧:
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权益提示函》(附后)。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权益提示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崇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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