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53812120250000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横府〔2025〕1号
成文日期:
2025-01-15
发布日期:
2025-01-16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村居:
经研究,现将《横沙乡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
横沙乡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横沙乡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及民事经济等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资金使用、资源利用的合同以及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合作协议、意向书、承诺书、备忘录等具有契约属性的法律文件。
各事业单位、各村居委、各乡属集体企业的合同起草、审核、订立、履行、争议处理、归档等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合同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及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监督、救济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合同承办单位)拟以横沙乡人民政府的名义订立合同,应负责下列事宜:
(一)调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诉讼及执行风险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二)与对方当事人磋商、接洽;
(三)起草、修改合同文本;
(四)将合同草案提交审核;
(五)跟踪合同履行过程,对合同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合同争议的协商、仲裁和诉讼应对等工作;
(七)合同履行完毕后,负责合同资料的整理、归档、清理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起草
第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起草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国家或市级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起草合同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由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等作为一方当事人;
(二)合同内容超越横沙乡人民政府职责权限;
(三)在合同中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四)泄露机密、遗失重要文件等其他行为。
第七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条件;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九)其他必要条款。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
第八条 以横沙乡人民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均应当进行审核。
以各事业单位、各村居委、各乡属集体企业名义订立的合同,金额≥5万元的,原则上应参照本办法进行审核;金额<5万元的,由各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否需要审核。如决定需要审核的,乡司法所应提供审核便利。
第九条 合同草案形成后应当提交乡司法所。乡司法所会同法律顾问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进入签订程序。
乡司法所开展审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要求合同承办单位说明有关情况;
(三)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等。
第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提交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核的合同草案;
(二)与合同订立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内部报告、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论证、招投标过程、对方当事人的资质状况等;
(三)谈判备忘录等合同磋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
(五)《横沙乡合同审核意见备案表》;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订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五)合同条文表述是否严谨;
(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
(七)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禁止情形等。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与对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乡司法所予以协调支持。
第十三条 乡司法所原则上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涉及招商引资、工程建设等重大合同的,审核不超过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审核期限。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后需要补充、变更、解除的,参照本章程序办理审核。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订立后,对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履行督促、监督义务和职责,及时主张权利。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
(一)出现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
(四)对方预期违约或者已发生违约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五章 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十七条 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积极主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但不得擅自放弃权利或者增设义务。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负责查明争议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合同争议的起因、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情形、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等,并按下列要求收集整理合同争议的证据资料,为提请仲裁、诉讼等做好必要准备:
(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资料等;
(二)有关票据、票证;
(三)证人证言;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章 合同的归档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合同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等材料;
(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材料;
(三)合同谈判、磋商所形成的备忘录等材料;
(四)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等材料;
(五)《横沙乡合同审核意见备案表》;
(六)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七)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八)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等文件资料;
(九)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履职,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合同已订立的,合同履行、争议处理、归档等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乡司法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横沙乡合同审核流程图
2.横沙乡合同审核意见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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