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68401383X120250001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崇东委〔2025〕41号
成文日期:
2025-06-30
发布日期:
2025-07-0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居委会:
现将《东平镇居委会经费支出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东平镇居委会经费支出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规范东平镇各居委会经费支出使用管理,强化经济责任制,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有效防范资金运行风险,参照《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版)(崇东委〔2024〕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本细则适用于东平镇所属居委会。
一、经费预算编制
由镇社工办牵头,核定各居经费,各居委会根据核定经费和科目制定年度经费预算,严格按照预算科目进行经费支出(经费由区镇两级共同承担)。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作为财务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有效发挥财务监督作用,督促和指导居委会做好财务管理。
二、报销主体
各居委会已开设对公银行账户并独立财务核算,由居委会指定专人负责出纳工作。报销主体要对开支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自制单据、报账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事项或提供虚假原始凭证。
三、经费审批
居委会单笔支出壹仟元以下(不含壹仟元),由居民区党组织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发票上签字不少于3人;壹仟元以上(含壹仟元)、伍仟元以下(不含伍仟元),经居民区党组织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初核后,由镇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对经济事项签字审核;单笔支出伍仟元以上(含伍仟元),须在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经济事项后,报镇长审核。各级审核审批人对发票经济事项的合规性应尽审慎审查义务。
经费开支预计贰万元以上(含贰万元)、伍万元以下的,须经镇长办公会通报后实施;经费开支伍万元以上(含伍万元)支出事项,须经镇长办公会及镇党委会讨论并通过后实施。
四、经费报销
1.禁止为规避上会和规避审核拆分报账,无合适理由不得报支小金额连号发票。确有需要,票面金额总数为单次报支金额,且不得分批次报销。
2.经费报销必须出具合法的、真实的原始凭证,支出凭证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领导签字(涉及到购买实物时,需另有验收人签名)。
3.报销单据要求:外来票据必须是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发票或票据要有单位名称,摘要内容应清楚明了(不得笼统开具办公用品、日用品、材料费等,定额发票必须附盖有发票章的明细清单),票面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票据必须有收款人签章、电子发票除外;报销单据不得涂改和挖补,凡有此类情况一律不予受理。
4.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直接报账,应采用转账结算方式进行。如不能对公转账的,也须凭微信、支付宝、信用卡等支付信息,通过对公账户转账至支付人实名银行卡报销。
5.单据报销如需填制凭证时,必须填制统一的报销单,使用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填制报销凭证。
五、公务支出规范
办公费、耗材及办公设备费、居委会小额零星办公用品及耗材报销(壹仟元以下不含壹仟元),由各单位直接采购。壹仟元以上的批量购买(同一品目多数量),先申请后购买。由居委会申请,报党政办填写申购单,经镇长同意后,方可购买。发票提供列出所购货物的明细清单(发票不能列出具体货物明细时提供销售清单,并加盖销售方公章),验收人签名。
六、报支时限的要求
根据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原则上居委会所涉经济业务事项,在事项完成后2个月内进行报账,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支的,由经办人做出具体书面说明附报支凭证;无故超期的,一律不予报支;超过6个月的报销单据,除因库款不足无法拨付资金外,不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填镇党委会议讨论并通过。
七、监督管理
各职能部门应对居委会经费支出做好行业监督。镇人大、纪检监察和内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镇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居委会财务进行监督。镇人大、纪检监察有权对居委会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非公务性开支、违规开支、突击花钱的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
八、其他
本制度如遇和上级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未尽事项参照区、镇级相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东平镇居委会经费支出使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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