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99241202500091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陈府〔2025〕109号
成文日期:
2025-10-27
发布日期:
2025-11-07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单位:
现将《陈家镇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5年10月27日
为进一步规范陈家镇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小型建设工程公开、公正、公平和规范有序建设,根据《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沪崇发改〔2020〕47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崇明区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实施意见》(沪崇建管〔2020〕25号)、《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沪崇建管〔202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市、区或镇级政府性资金,且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按照《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沪崇发改〔2020〕47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 投资领域
政府投资项目范围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具体包括:
(一)农业、水务、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党政机关办公楼及管理用房等项目;
(四)社区管理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遵循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架构
镇政府成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分管负责人和纪检监察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所属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简称:规环办)。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规环办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基础建设性程序的业务指导,做好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牵头协调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开展签订合同、技术交底、完工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备案管理;
(二)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简称:经发中心)根据本镇财力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审核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各类资金拨付的合规性;
(三)城镇建设管理事务中心(简称:城建中心)负责审核涉及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的合规性;
(四)纪委、监察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纪检监察监督管理。
(五)项目主管单位(部门)负责做好立项申报、施工监管、财务报批等事项,配合做好施工矛盾调处、竣工验收、材料归档等工作。
规环办监管职责不替代项目主管单位(部门)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
第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应遵循集体决策、过程规范、手续完备的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向领导小组申报次年项目计划。
(二)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和轻重缓急等原则及资金落实情况统筹安排项目,并经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按计划实施。
(三)5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预算,并严格控制二类费用。
(四)各单位(部门)严禁拆分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政府立项批复;总投资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由区发改委或相关委局立项批复。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七条 项目分类管理
本镇政府投资项目分为六类:
(一)投资额5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备案制,由项目主管单位(部门)直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并报规环办和财政所备案登记。
(二)投资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明确该项目按批复的工程建安费(预算)下浮比例后,直接选择并确定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愿招可进”或招投标的形式确定施工企业。
(三)对投资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通过政府采购平台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合同。
(四)对投资额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施工企业。
(五)对涉及公共安全、重大活动等应急抢险类建设工程,可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择优选择施工企业先行施工,最后根据实际工程量审价后拨付工程款。
(六)对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符合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非集中采购目录的采用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或招投标的形式确定服务企业。
第八条 施工企业管理
(一)设立施工企业清单,由有意愿参与本镇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的企业组成,标准如下:
1.具备施工或服务相关证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且企业信誉良好;
3.文明施工,积极妥善处理施工矛盾,不拖欠民工工资、不拖延工程期限;
4.积极配合做好本镇创城创卫创优等相关工作。
(二)投标企业必须具备与工程项目相匹配的施工资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三种情形的执行一票否决,并从名录中剔除。
1.未经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同意,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的;
2.施工过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安全生产事故的;
3.拒不服从本镇或上级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的。
第九条 项目施工管理
(一)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设计内容的,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应当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图。
(二)工程量变更。严格控制因增加使用功能、提高标准等级而增加的工程量。凡属非增加使用功能、提高标准等级而增加的工程量,应当由建设方、施工方和投资顾问共同签证确认。工作量的变更应严格控制在原建安费的5%以内。
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的,在工程结算时,增加部分的工程款不予认定。
第十条 安全质量管理
(一)项目质量管理。涉及专业工程的,行业有专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无明确规定的,由项目主管单位(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项目安全管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是具有施工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施工企业,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三)项目竣工管理。工程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主管单位(部门)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工程验收,签订《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单》,并提交规环办备案。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工程款拨付须由投资监理审核后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
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应建立完善档案。其中,应归档的资料包括:项目批文、集体讨论会议纪要、参建单位合同、施工图、施工合同、施工企业证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办法解释及生效
本镇范围内非政府投资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规环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陈家镇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沪崇陈府〔2023〕140号)同时废止。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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