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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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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1-16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一、基本原则
1.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镇政府在政府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2.镇纪委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和监督工作,党政办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实施工作和信息公开平台日常维护工作。
3.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获取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二、公开内容和形式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年报、计划总结、重大事项、人事任免、机构职能、行政发文、社会救助、涉农补贴、财政信息等,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企事业单位秘密、公民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会引起社会不稳定的信息外的其他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申请人依法提供查询或其他服务。
3.不予公开的信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有关信息。
4.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通报、简报及本政府公文;区政府门户网站;召开有关会议;公告栏、陈家镇提供公共服务的微信公众号等。
三、操作程序
1.依照本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镇政府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信息之日起按照规定,由各部门、相关单位提出,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予以公开。
2.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镇档案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3.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各办公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四、监督检查
1.镇党政办负责公开本镇政府信息,各部门、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镇纪委对本镇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镇纪检监察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中进行考核。
2.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被行政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镇纪检监察室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办公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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