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陈家镇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3-07-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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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SY0024799241202300051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沪崇陈府〔2023〕73号

  • 成文日期:

    2023-07-21

  • 发布日期:

    2023-07-21

机关各部门、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进一步推动基层落实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责任,完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机制,高效应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崇委办[2023]6号《中共上海市崇明区委办公室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上海市崇明区自然灾害防治责任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施 律  党委副书记、镇长          

常务副主任:杨飞鹏  副镇长(农业)

副 主 任:方全安  党委副书记(政法)

      樊 备  党委委员、副镇长(经济)

      顾海荣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陈展阳  副镇长(行政)

      石 宇  副镇长(城建)

成   员:陈凡毅  农业农村发展办主任

      赵海斌  党政办主任

      黄敏俭  水务管理所所长

      丁 豪  城市运行管理中心主任

      陈春雷  经济发展办主任

      施东威  城市建设管理中心负责人

      陈晓峰  生态保护和市容环境事务所所长

      各村、居党组织书记

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办公室主任由杨飞鹏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顾海荣同志兼任,陈凡毅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今后,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接任者自然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特此通知。

 

附件:陈家镇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1日


陈家镇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陈家镇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以下简称“镇灾防委”)是本区域自然灾害防治领域的议事协调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区灾防委关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第二条  陈家镇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灾防办”)设在镇农业农村发展办,负责镇灾防委日常协调工作。

二、主要职责

第三条  镇灾防委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全镇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调推动各村(居)、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区灾防委关于自然灾害防治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各级领导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自然灾害防治作为全镇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行业专项规划;

(二)组织研究制定实施全镇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政策、规划、制度;

(三)督促指导各村(居)、各成员单位建立镇村(居)两级统一的自然灾害防治领导体系,统筹推动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

(四)协调推动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推广应用,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

(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或终止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六)统筹指导各村(居)、各成员单位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调拨、使用、管理,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七)统筹协调各村(居)、各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八)完成镇党委政府、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  镇灾防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依法依规履行防灾减灾救灾各项职责。

三、工作制度

第五条  镇灾防委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六条  镇灾防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需经主任批准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议题由镇灾防办根据镇灾防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镇灾防委主任批准确定。会议要讨论的重要文件,由镇灾防办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修改完善,按程序报镇灾防委主任同意后提交会议。会议形成纪要,以镇灾防委文件印发。

第七条  镇灾防委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镇灾防委报告。镇灾防办负责跟踪督办。

第八条  镇灾防委建立日常协调与联络机制。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作为联络员,定期组织学习、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推动工作。

四、其他事项

第九条  镇灾防委文件由镇灾防办组织起草,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报镇灾防委主任签发,重要文件抄送区灾防委。

第十条  镇灾防委各成员单位每年年终向镇灾防委书面上报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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