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9529120240004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堡府〔2024〕53号
成文日期:
2024-09-29
发布日期:
2024-10-1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有关单位、各村:
为进一步规范村民在村级河道管理范围内自建护岸行为,确保村民自建护岸的安全性、合规性,保护村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防汛、排水需求,维护水生态环境,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进一步加强村民自建护岸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进一步加强村民自建护岸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村民在村级河道管理范围内自建护岸行为,确保村民自建护岸的安全性、合规性,保护村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防汛、排水需求,维护水生态环境,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1. 村民主体原则: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和主体地位,引导村民规范建设护岸,参与长效管理。
2. 护坡固坡原则:将安全放在首位,自建护岸用途只限于防止河坡坍塌,消除房屋或道路安全隐患,保障村民生命财产安全。
3. 生态环保原则:注重保护周边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障水面积不减少,不影响水动力。
二、步骤及分工
1.村委会:在收到村民提交的“堡镇村级河道自建护岸申请表”(附件)后进行现场复核。主要复核建设需求是否合理,原则上不得侵占河道水面积、用途为防止河坡坍塌影响房屋、道路安全等。村委会盖章后将申请表流转至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2.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在收到村委流转的“自建护岸申请表”后,对照河道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现场指导村民实施自建护岸行为。对是否侵占河道水面积、是否影响河道排水能力予以复核。附图明确护岸位置、长度、桩顶高程等。盖章后将申请表提交镇河长办审核。
3.镇河长办:根据各村委、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的复核情况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召集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联审会议。审核通过后,将盖章后的申请表反馈属地村委、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报相关河长、镇城运中心、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备案。
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同步报区河道管理单位备案。属地村委通知村民按申请表的内容实施自建护岸行为。
4.镇城运中心:负责对已备案的点位进行日常巡查,一旦发现超出标准,立即报镇河长办。
5.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未按本方案规定执行的村民自建护岸行为,经属地村委及相关管理单位劝阻后拒不整改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其进行处置。
三、保障措施
1.严格审批程序。镇河长办对复核情况严格把关,必要时应开展现场踏看、召开专题会议。一旦发现相关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违规或履职不到位行为,应及时将线索提交镇纪委。
2.加强监督管理。自建护岸行为实施过程中,属地村委、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须安排人员现场监督、指导,严控自建保坍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产生搭建、垦殖、堆载等行为,及时劝阻、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3.强化宣传引导。各村应通过河长制工作站、村级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村民宣贯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提高村民法律意识,规范自建护岸行为。
四、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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