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2-05-13 00:00

浏览

【字体:
  •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2-05-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2年1月份监督抽检中涉及崇明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C22310000273330022

样品名称

牛蛙

生产日期

2022-01-08

型号规格

散装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银鲜市场 谢海栓

检验不合格项目

磺胺类(总量)

检验机构

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01-21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01-24

二、风险控制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配合)召回不合格食品。

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购进1.5公斤,货值金额80.4元;已销售1.5公斤;库存0,下架封存0,召回0。

三、核查处置情况

被抽样单位经营磺胺类(总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牛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同时,被抽样单位未按规定向供货商索取检验报告、索证索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4月1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崇处〔2022〕302022000089号,具体处罚为: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0.4元;罚款7000元。

四、其他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已进行跟踪复查,该单位已整改落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预览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公众评价

0位公众参与评价,0位公众认为信息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