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搜索 高级搜索

位置:依申请公开

1 申请须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申请获取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提出申请前,建议先浏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网站的“政务公开”专栏,该专栏整合展示了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要求行政机关解答特定问题的,建议查询相关部门联系方式,通过电话咨询> 点击此处;也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政民互动”版块留言咨询> 点击此处

所申请内容属于信访信息,或提出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建议通过“网上信访/建议征集受理中心”提出> 点击此处

所申请内容属于国家档案馆保管档案的,建议通过“崇明档案史志网”查询> 点击此处

(一)提出申请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处理,建议“一事一申请”(即一张申请表只申请一个政府信息)。

2.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期限

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的,将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作出补正的,申请办理限期自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征询第三方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办理限期。第三方或其他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征询意见之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4.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数量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行政机关认为其申请理由合理但无法在《条例》规定时间处理完毕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