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中滨路、新四路,南至长江路沿河、中滨路,西至新二路、长江路沿河,北至新四路、新二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裕安村裕东19队10759.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491.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68.5平方米。
2、 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裕北村1队4789.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593.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96.1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01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0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陈家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崇明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