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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关于对产品质量领域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加快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严厉打击质量违法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委宣传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牡丹江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总工会、市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牡丹江海关、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牡丹江监管分局等16个部门(单位)就关于对产品质量领域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市场监督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市市场监管局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备忘录的各部门。

二、联合惩戒的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

2.限制申请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

3.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4.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实施)

5.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由市财政局实施)

6.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由市自然资源局实施)

7.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由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牡丹江银保监分局实施)

8.在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由牡丹江海关实施)

9.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由牡丹江海关实施)

10.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时,检验检疫部门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由牡丹江海关实施)

11.列入科技领域“黑名单”,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等。(由市科学技术局实施)

12.限制因质量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实施)

13.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失信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由各有关单位实施)

14.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通过“信用黑龙江”网站、“信用牡丹江”网站向社会公布。(由市诚信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15.失信企业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16.将失信企业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由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实施)

17.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由市文明办牵头,各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实施)

18.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19.除以上规定的惩戒措施外,本备忘录签署各部门依据本领域内法律法规规章正在实施的,针对质量安全问题的限制、禁入和其他惩戒措施,应适用于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质量违法失信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将产品质量领域经营者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提供给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通过“信用牡丹江”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信息以文件形式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通过文件或“信用牡丹江”网站获得有关产品质量领域经营者失信信息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其实施惩戒。

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市诚信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相关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五、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中相应的法律及政策依据。